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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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22號聲請人 周琴 相對人 許宗澤
徐振凱 葉力嘉 陳信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鈞院以107年度家調字第93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現齡70歲,老邁且無恆產,兒子 葉書澤 擔任遊覽車司機,因大陸觀光客銳減之衝擊,現無穩定收入,孫女罹患俗稱玻璃娃娃之罕見疾病,須支出龐大醫療費用,聲請人經濟拮据,生活困難,實無力支出龐大之訴訟費用,而本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悉聲請人105年所得總額為0元,另查無財產資料,是聲請人主張堪信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已高齡70歲,無固定收入,而據聲請人所述本案請求之標的金額初估至少有15,618,000元,聲請人自無法籌措款項以支出本案訴訟費用,另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經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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