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30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王恳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壹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拾柒萬柒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伍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