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調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冠宏 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403元,應繳裁判費為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謝文嵐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