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60號上訴人 陳宗寶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慶元 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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