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79號原告 溫春梅 被告 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000元(即原告主張系爭車位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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