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靖翔
蘇靖揚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佩倪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92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29,280元(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其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比較結果,以較低者即債權額為核算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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