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八里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財團法人八里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八里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縣政府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以北府教三字第三四○七○○號設立許可有案,俟於本院登記處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玖零證他字第叁壹號核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二冊第二八頁第四四○號)。茲因原捐助章程所訂之董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八里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