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72號債權人天第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秀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佳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佳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蔡佳音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
三、請 陳明 對債務人蔡佳音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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