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楊凱翊 債務人 游凱盛 (原名: 游正收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