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英風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英風於民國100年6月9日收受本院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100年6月15日提出上訴(見被告提出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惟上訴狀內僅記載依法提起上訴,未附具上訴理由,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乃於100年7月14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業據被告於100年7月30日收受上開補正裁定之送達(該裁定於100年7月20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3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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