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郭福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福全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一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期限為2年,依約定於撥款後分24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5日平均攤還本息,有關借款之利率、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
(二)依上開借據約定,倘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茲因債務人對上開借款僅清償至99年9月4日止,尚積欠本金56,157元;嗣經聲請人屢次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積欠本金56,1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4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郭福全│自民國099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百分之二點│││56157││9月05日起│1月05日止│九八八│││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月06日起││一九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郭福全│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6157││0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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