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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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3號上訴人機旦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文惠 (董事)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