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64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耀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五一號,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審訴字第一一三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八四號、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耀弘對於本院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五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