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智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智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智敏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18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李幼妃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