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979號聲明人戊○○
甲○○丙○○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丁○○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或以經駐外機關認證依其二人真意為拋棄繼承聲明之文件代之)。
三、陳報除 陳國泰 外,被繼承人丁○○有無其他兄弟姊妹,若有,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