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債務人 周美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件:
⒈聲請人主張任職於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自98年1月起迄今,如下所列資料到院:
①員工在職證明書及薪資明細表(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
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
②如上開款項係以匯款方式,並請提供匯款帳戶資料。
⒉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
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非所有支出皆得陳報;陳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各項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非概略寫出聲請人個人支出(如交通費、餐費、房租等)約10,132元、勞健保約2,598元、家庭必要支出每月約2,000元被扶養人 陳柔君陳柔瑾陳柔諼 每月扶養費約為9,000,另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各均為2000元、父母親扶養費約3,000元。
⒊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⒋聲請人有扶養陳柔君、陳柔瑾、陳柔諼之義務及必要之證明,
並應提出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資料及確有支出扶養費之證明。
⒌請釋明聲請人主張受扶養之父母親為何?並提出其等全戶戶籍
謄本資料、其他扶養義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資料及各自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若干。
⒍請釋明聲請人之配偶,其現從事何職業?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
?現就每月之家計及扶養費之分擔比例及方式為何?及相關證明。
⒎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項目、期間及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⒏列表陳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名下「股票」、「基
金」、「保險」明細。並請陳明每月或每年是否有繳納「非屬強制保險」之保險費?金額若干?切勿隱匿。【如「無」者,須註明「無」】⒐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
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9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⒑假如更生通過,更生清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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