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攇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攇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