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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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聰賢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