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17號聲請人甲○○即潤祥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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