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 林建宏 前犯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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