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乙○○被告曾甲○○
(即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謝梨敏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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