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6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王建雄 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更正被告「周○○」之真實
姓名及住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
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
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周王建雄與被告「周○○」間就坐
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
等,惟起訴書狀未記載被告「周○○」真實姓名及住所,經
本院向地政機關調取上開土地繼承登記資料,復原告已於民
國109年4月23日閱覽,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具狀更正被告「周○○」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