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映達
楊昆霖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嘉麟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映達、楊昆霖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陳映達、楊昆霖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陳映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被告楊昆霖有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二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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