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肆公克、零點參肆公克;含包裝袋貳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參貳壹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1.被告陳永慶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23日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
2.惟上開案件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員警扣案之碎塊狀及粉末共2包(111年度毒保字第145號,檢驗後淨重0.74公克、0.34公克)、白色結晶共1包(111年度安保字第427號,檢驗後淨重0.321公克),分別經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經查:
1.扣案之碎塊狀及粉末共2包(檢驗後淨重合計1.08公克;含包裝袋2個,空包裝重0.24公克、0.4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4月28日鑑定書1份足憑(111年度毒偵字第455號卷第83頁)。
2.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後淨重0.32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9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可佐(111年度毒偵字第455號卷第79頁)。
3.扣案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上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4.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