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0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崑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崑志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名及指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應更正為「附表一」。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崑志意圖規避刑責之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尚無偽造文書前案紀錄之品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冒名應訊影響偵查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並致被害人 蘇昱嘉 有受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文件上偽造「蘇昱嘉」之署押(含簽名及指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如附表一編號4、8、11所示之文件,已因被告持交予警察機關而行使之,均非被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或位置偽造之署押署押性質警卷頁碼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4月17日調查筆錄應告知事項之受詢問人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表示受詢問者為「蘇昱嘉」本人第39頁受詢問人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第40頁受詢問人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第41頁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4月18日調查筆錄暨附件應告知事項之受詢問人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表示受詢問者為「蘇昱嘉」本人第43頁筆錄頁尾「蘇昱嘉」之署名5枚第44-48頁受詢問人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第49頁筆錄背面及附件頁尾「蘇昱嘉」之署名4枚第50-51、53-54頁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簽名捺印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表示受通知者為「蘇昱嘉」本人第55頁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簽名捺印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表示「蘇昱嘉」已經收受逮捕通知書且無需通知親友第57頁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告知事項受執行人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表示受執行者為「蘇昱嘉」本人第61頁執行結果受執行人簽名捺印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第62頁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10、11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蘇昱嘉」之署名3枚表示受執行者為「蘇昱嘉」本人第64頁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簽收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表示受執行者為「蘇昱嘉」本人第65頁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尿液採驗同意書告知事項同意人簽名捺印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表示「蘇昱嘉」本人同意尿液採驗第73頁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被採集尿液人簽名、捺印指紋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表示被採集者為「蘇昱嘉」本人第75頁1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初步檢驗結果嫌疑人簽名捺印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表示被採集者為「蘇昱嘉」本人第77頁11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同意提供手機門號供警方閱覽手機內部資訊及拍照存證被告簽名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表示「蘇昱嘉」本人同意提供手機門號供警方閱覽手機內部資訊及拍照存證第97頁1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毒品施用者再犯防止推進計畫」貫穿式保護措施轉介服務通報單備註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表示受告知者為「蘇昱嘉」本人第101頁13指紋卡片捺印人及指紋卡片各欄「蘇昱嘉」之署名1枚、指印12枚、四指平面印2枚、掌紋2枚表示捺印指紋者為「蘇昱嘉」本人第103-1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