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淑霞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前2年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及聲請前2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
二、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聲請人欠負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實物擔保借款,擔保品類別為土地及建物(住宅用),而據華南銀行於調解程序中陳報債權種類為房屋貸款及信用貸款,債務人尚積欠新臺幣0000000元,請說明該房屋貸款與信用貸款之關係,該信用貸款是否包括於房屋貸款內,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是否需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三、聲請人於本院調解程序中,曾陳述其自用住宅遭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查封拍賣,請釋明目前受法院強制執行之數額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每月聲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保險費)。
五、請提出其2名子女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符合所列扶養該子女支出之所有單據及該子女之生父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現有無領取政府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聲請人稱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請提出相關資料。
六、請提供聲請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之個人投保紀錄、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並應向保險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所有之汽車1輛之車籍及行車執照資料,並陳報其現值。
八、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