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竹東鎮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姜成彧 被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縣長訴訟代理人 蔡念錞
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為仍有認應行調查之處,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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