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秉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秉森犯如附表所載之罪,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秉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邱秉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於民國108年4月至109年5月間,先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自應酌定相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是權衡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其犯後態度等情,並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認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為適當,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12日前某時起至109年5月12日14時50分許止108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88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648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12日109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2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12日110年3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16號(通緝中)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