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09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邱懷祖 律師被告 郭至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09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至翔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市○○街○○○號,並應於每週日晚間六時至十時間,向前揭居所管轄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至翔於偵查中即已自白,相關人證、物證亦均已經檢方全盤掌握,且被告所犯係未遂,並供出毒品來源,客觀上有望減輕大幅刑度,也降低其逃亡之動機及可能,是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因被告家庭環境經濟不佳,連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保證金都籌措無著,希望能以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並有相關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涉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當增加其逃亡之動機及可能,惟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及所犯情節,斟酌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或第三人於提出5萬元保證金後,得免予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市○○街000號。嗣被告覓保無著,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諭知羈押在案。
三、茲因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嫌重大,且上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衡酌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經本院於110年10月21日行準備程序後,辯護人或被告也表示均無證據聲請調查等語,而羈押既為保全被告方法之最後手段,應認可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故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市○○街000號,另命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於每週日晚間6時至10時間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報到,以對其形成拘束力,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之進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16條之2第1款、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郭哲宏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