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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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0號
上訴人己○○
丁○○複代理人寅○上訴人丙○○
戊○○壬○○癸○○子○○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庚○○兼訴訟代理人 詹清課 被上訴人辛○○右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銀元二百三十三萬九千一百零三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萬三千三百九十八元折合新台幣七萬零一百九十四元,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三萬五千零九十七元折合新台幣十萬五千二百九十一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五千六百七十三元第二審裁判費八千五百十元外,餘均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被上訴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六萬四千五百二十一元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九萬六千七百八十一元,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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