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建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台北市○○區○○路○○號12樓331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79,0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