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建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建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台北市○○區○○路○○號12樓331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79,0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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