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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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85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前訊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訊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前訊公司)於民國97年8月11日邀被告丁○○、 溫火平 出具保證書,連帶保證被告前訊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損害賠償等其他一切債務以新台幣(下同)
600萬元整為限額,保證人負連帶清常之責任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7、8條之情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前訊公司自97年8月14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500萬元,其借款本金、利息及到期日約定悉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按月計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8條之情事時,應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前訊公司97年11月24日於原告處之支票存款帳戶發生退票金額5萬元,經通知被告前訊公司後,乃未辨理清償註記。另經查詢台灣票據交換所資料顯示被告前訊公司至97年11月24日共有退票6張合計金額74萬元,退票理由為存款不足,皆未辨理清償註記,信用狀況發生嚴重瑕疵。原告經多次至被告前訊公司營運處及以電話通知被告相關事情之嚴重性及迫切性,並於97年11月25日寄發催告函請被告於3日內至聲請人營業處所清償,被告並未至聲請人處清償債務。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8條約定,所有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
5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之事實,業據提出餘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契約書、臺灣票據交換所查覆單、寄發催告函影本及存根聯、借戶放款帳號資料查詢單之影本各1紙、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之影本4紙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或答辯,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5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