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4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廖文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肆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2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3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廖文献於92年8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㈡債務人廖文献自93年12月至94年12月共消費簽新臺幣43,462
元,但於104年10月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43,46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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