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9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政翰 上訴人即被告 戴維廷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 律師
尤文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浩平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鄭智陽 律師 黃志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廖凰妤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舒方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