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承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以北 檢銘黃 113偵5887字第1139016208號函、同年月22日以北檢銘黃113偵6338字第1139017677號函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苑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科達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