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1號原告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山 訴訟代理人 何祖舜 律師
余德正 律師 王傑 律師被告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 律師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5日15時,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