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32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2,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7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