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原告 葉健祿 被告 楊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8日下午2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當日適逢 康芮 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3年11月8日下午2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