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黃俊育 債務人竑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心正 債務人王心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捌拾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