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651號原告 黃素美 被告 曾聖翔 上列被告曾聖翔因傷害案件,經原告黃素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粘凱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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