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95號原告 許菊 (即 吳茂生 之繼承人)
吳欯慧 (即吳茂生之繼承人)
吳鴻榮 (即吳茂生之繼承人)
簡勝美 (即 吳尚正 之繼承人)
吳怡慧 (即吳尚正之繼承人)
吳金璋 (吳尚正之繼承人)
黃玉英 (即 吳明達 之繼承人)
吳珍瑜 (即吳明達之繼承人)
吳珍瑗 (即吳明達之繼承人)
吳俊德 (即吳明達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進丁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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