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434號聲請人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東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抑為 陳紹宗 ?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四、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盧東暉,請具狀載明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聲請狀下方具狀人處簽章。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