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435號聲請人 劉麗霞 (即 劉春杏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劉春杏及其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含 張立勤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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