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聲請人示豊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瀅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支票之金額為何?究為「新台幣533,964元」?抑為「新台幣533,694元」?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CB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中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抑為 洪玉仁 ?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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