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97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詹德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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