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19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主雯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