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518號聲請人庚○○○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乙○○聲請人戊○○聲請人丙○○
共同送達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己○○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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