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2歲
身分證統一住彰化縣大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三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肆台(含IC板)及賭資新台幣貳仟柒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所查扣如主文所示之賭具及賭資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洪年慶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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