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保證責任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0三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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