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19號

聲請人 翁有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564號),提起上訴,而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向本院提起上訴,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嗣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43萬6747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

法官石有為

法官許秀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沛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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